市住建局2023年一季度全市建筑施工企业资质(非本级)长期动态核查情况
各市(区)住建局(委)、苏州工业园区规划教委,各有关单位:
为推进我市建筑施工企业资质事中事后长效监管,规范我市建筑市场秩序,根据《关于完善动态监管长效机制的通知》 《上海市建筑业企业省级许可施工资质认定(非市级)》(根据苏住建监〔2022〕41号要求),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组织建设行政主管各市(区)于2023年一季度开展建筑施工企业(非直辖市)资质长期动态核查。现将核查工作通知如下:
一、总体情况
各市(区)建设行政主管在企业自查的基础上,通过系统、现场检查的方式,对辖区内建筑施工企业取得资质后是否符合资质标准进行长期动态检查。
(一)企业自查
截至2023年1月末,全市共收到非市级合格企业自查材料3563份(详见附件1),自查合格企业3475家(97%),自查88家。不合规企业(占比3%),仍有586家企业未提交自查材料。
(2) 动态验证
2023年一季度,全市共核查80家建筑施工企业99项非市政资质。 其中,新入围企业3家(占比3.7%),企业高管调动36人(占比45%)。 投诉举报违法违规企业8家(占10%)、混凝土9家(占11.3%)、24家(占30%),发现18家企业22项非市政资质不合格符合资质标准要求(详见附件2)。
二、有问题
1.虎丘区企业对自查工作重视程度不高,实际提交自查材料的企业仅占区内应报企业总数的51%。
2.新晋企业问题更加突出。 一些企业在取得资格后,频繁调动注册建造师、技术工人等人员,职称人员的社会保险缴费被砍掉。
3、企业日常资质维护工作不到位。 检查中发现,部分企业建筑业统计数据未按金额申报,净资产数据不达标,企业注册建造师、职称人员、技术工人配备不足,未按规定缴纳公积金。
三、处理意见
(一)企业未报送自查、自查不合格的处理
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各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严格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对未报送的企业进行全面现场检查,加大检查频次。按规定自查材料; 督促自查不达标企业于2023年5月19日就地整改,并于近期提交整改材料。逾期不报送或仍不达标的企业整改后及时纳入2023年二季度长期核查范围。
(二)动态核查不达标企业的处理
根据《关于优化全市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检查整改程序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各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求印发《责令通知》整改”,整改期限不超过90天(自收到之日起预计)。 市级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未完成送达《责令整改通知书》的,应当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送达,并整改完毕期限不得超过90天(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预计)。
整改期间,上述18家企业(详见附件2)不得承接建筑业资质不合格的新建工程、承包、调整监理及申报资质升级、增设、兼并、重组、分立等业务。 同时,根据《关于调整优化建筑业企业综合评价良好行为和不良行为评分标准的通知》(苏住建监[2022]第0.5号,合格者扣0.5分,将纳入信用评价,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统一向社会公布2023年一季度整改非市级资质建筑施工企业名单。整改期满仍未达到资质标准的,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抄送资质许可机关,建议撤销相应建筑业资质。
四、下一步要求
1.全市建筑施工企业要高度重视企业资质维护工作,定期对照资质标准进行自查企业站建设,发现问题及时纠正,进一步夯实企业管理基础。
二、市级各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施工企业资质事中事后的监督管理企业站建设,做到“核查口径统一、核查标准规范、核查程序法制化”,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实施动态日常监管。
三、各地要切实确保长效核查工作及时有序推进。 涉及需要核查情形的企业,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核查工作。 在动态核查过程中,发现企业资质不符合标准的建筑业企业,要按照《通知》要求,确保通报到位、相关证据固定。 对整改期间未完成整改的企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
附件1.
全市建筑业企业资质(非本市)自查材料报送表
2.
2023年一季度各市级市(区)建筑业企业资质(非市级)长期动态核查不达标企业汇总表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 年 4 月 19 日